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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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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彩霞与上诉人沈巧英及被上诉人商丘市金丰仓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二、变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774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沈巧英赔偿上诉人李彩霞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

二、变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774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沈巧英赔偿上诉人李彩霞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88080.22元。

三、变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774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商丘市金丰仓储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李彩霞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43136.44元。

上述二、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沈巧英负担4400元,由上诉人李彩霞负担3520元,由被上诉人商丘金丰仓储有限公司负担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60元,由上诉人沈巧英负担4000元,由上诉人李彩霞负担3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克风

审 判 员  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