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774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沈巧英赔偿上诉人李彩霞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88080.22元。 三、变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774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商丘市金丰仓储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李彩霞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43136.44元。 上述二、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沈巧英负担4400元,由上诉人李彩霞负担3520元,由被上诉人商丘金丰仓储有限公司负担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60元,由上诉人沈巧英负担4000元,由上诉人李彩霞负担3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克风 审 判 员 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