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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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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同爽、鲁某甲(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错误,根据事故认定书,赵培胜与崔小垒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崔小垒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在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错误,根据事故认定书,赵培胜与崔小垒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崔小垒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另,本案系三车连环相撞,多人受伤,应在交强险范围内预留赔偿款项。2.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3.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承担鲁付才、谢桂之被扶养人生活费系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无法证明其近亲属身份,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桂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中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多承担的死亡赔偿金5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计75000元。

被上诉人杨同爽、鲁某乙、鲁某甲、鲁付才、谢桂之对此辩称:1.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2.鲁瑞涛无责任,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适当;3.被上诉人鲁付才、谢桂之系死者鲁瑞涛的父母,且年龄较大,无生活来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应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应当有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据此可以认定为无证驾驶。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第六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已对该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审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杨同爽、鲁某乙、鲁某甲、鲁付才、谢桂之对此辩称:崔小垒有驾驶资格,非无证驾驶,不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崔小垒辩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的免责条款未向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为无效条款,请求驳回上诉,驳回原判。

被上诉人赵培胜、万事达物流公司、何传涛、交运集团、永安财产保险商丘支公司未答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