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对于樊亚玲等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金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樊亚玲等人要求赔偿焦新革因护理病人造成的误工期间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6月13日的经济损失,而樊亚玲等人出具的火车票显示焦新革2014年5月24日才从长沙返回三门峡,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焦新革的护理误工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受害者张有民在劳动即将结束,准备离开工地时,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本人摔落电梯井,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金河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樊亚玲等人应承担总损失326909.37元的30%,金河公司应赔偿樊亚玲等人总损失326909.37元的70%即228836.56元,樊亚玲等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酌定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张海波已支付15000元,樊亚玲等人剩余损失223836.56元由金河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判决:一、三门峡金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樊亚玲、张骞、张新连经济损失223836.56元。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樊亚玲等人对张海波、陈玉顺、三门峡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金河公司承担4000元,樊亚玲等人承担2825元。 宣判后,樊亚玲等人、金河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樊亚玲等人上诉称:金河公司给张海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权限为参加投标,除投标活动之外的张海波所有行为包括雇佣工人从事劳务均属于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金河公司。金河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张海波并非金河公司员工,而是借用金河公司资质承包工程,东华公司对上述问题没有审查,张海波雇佣工人施工属于张海波和东华公司之间的个人行为,在此期间,工人发生伤害事故,雇主张海波应当承担责任,东华公司、金河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和施工资质的出借方,应当对张有民的人身损害后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二审改判张海波、东华公司对金河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东华公司答辩称:1、张海波不仅在前期的合同协商中系金河公司的代理人,在具体的工程施工中也是金河公司的项目经理、代理人,更重要的是,在发生事故后的6月18日,金河公司和东华公司又签订了《三门峡天鹅社区一期东区别墅A5维修及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如果张海波系个人行为,背着金河公司施工,金河公司岂能在此时与东华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樊亚玲等人主张张海波系借用资质没有任何证据。2、樊亚玲等人认为金河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不是事实。一审中张海波在庭审后已将年检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了法庭。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河公司答辩称:本案中陈玉顺要求东华公司对天鹅湾社区A5号别墅进行维修改造,张海波受金河公司指派作为金河公司的代理人具体负责该工程。本案发生事故的地点为天鹅湾社区A5号别墅东户负一楼电梯井道,电梯尚未安装,电梯井筒完全开放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明显标志,楼内光线较暗,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陈玉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东华公司作为房屋维修改造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施工场所。本案的发生是由金河公司的原因、张有民自身的原因,更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明显是由混合过错造成。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陈玉顺、东华公司、金河公司三者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请求二审改判金河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89072.81元。 张海波答辩称:我认为我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意金河公司的答辩意见。 陈玉顺答辩称:樊亚玲等人的上诉理由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 金河公司上诉称:本案发生事故的地点为天鹅湾社区A5号别墅东户负一楼电梯井道,电梯尚未安装,电梯井筒完全开放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明显标志,楼内光线较暗,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陈玉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东华公司作为房屋维修改造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施工场所。另外,东华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以拒付工程款相威胁,同金河公司补签《三门峡天鹅社区一期东区别墅A5维修及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金河公司在施工中造成的伤亡事故,由金河公司承担一切责任,显然,这样的事后约定是无效的。综上,本案的发生是由金河公司的原因、张有民自身的原因,更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明显是由混合过错造成,陈玉顺、金河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陈玉顺、东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陈玉顺、东华公司应当承担134767.75元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金河公司减少承担134767.75元的赔偿责任。 东华公司答辩称:1、根据施工协议书,施工场地及范围应当在发生事故的别墅之外,而非别墅之内。其次,东华公司并未指定将别墅作为存放工具的场所,也不知道金河公司的工人将工具存放在别墅之内。再次,发生事故的别墅为尚未交付,尚未居住的别墅,甚至不能称为别墅,只能称为在建的建筑物,电梯没有安装,没有照明设施是正常的。金河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施工人,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勘察,这是金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东华公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金河公司并详细审查其资质,就是为了防止没有资质导致发生事故。金河公司的上诉理由完全是借口。2、施工协议书之所以签的晚是因为单位内部走流程需要审批,东华公司的上级部门在广州市,从广州到陕县必然需数天的时间,而本案涉及的工程量较小,施工期限短,东华公司在确信施工协议书必然获批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等正式签订合同后再行施工,以免耽误交房。至于工程款,东华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存在以此威胁的情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樊亚玲等人答辩称:张海波是借用金河公司资质组织施工,东华公司又将工程发包给了张海波挂靠的金河公司,事后,东华公司为了逃避责任补签了施工协议书。张海波、东华公司、金河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玉顺:金河公司无权要求陈玉顺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别墅虽然相连但并不相通,陈玉顺不是发生事故别墅的所有人,不是赔偿义务人。 张海波答辩称:发生事故的地方是在房屋里面,是已经交工的房屋。施工地点是在室外,我们只是保证我们的施工环境是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