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景升与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的人事关系;二、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景升被扣发工资6795元;三、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景升经济补偿金14563.9元;四、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景升失业保险金损失26880元;五、驳回原告王景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焦作冶金建材高级技工学校负担。 王景升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从而做出了错误判决。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在认定王景升工资数额上没有认定准确。在一审我们提交的证据中,工资包括王景升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而一审判决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没有将王景升每月600元的绩效工资计算在内。二、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之间人事关系的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但没有判决冶金技校支付王景升判决日期之前的工资。王景升认为,在没有判决解除双方人事关系之前,王景升仍然是冶金技校的教职工,冶金技校应当支付这期间的工资。三、一审判决冶金技校支付王景升经济补偿金没有将2004年至2008年的损失计算在内。四、一审判决冶金技校支付王景升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月数应为7个月而不是6.5个月。五、一审判决未支持王景升2014年的取暖费。六、一审判决只支持了王景升的失业保险损失,并没有将未办理失业保险的损失判决在内。综上,王景升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王景升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冶金技校负担。 冶金技校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相同。 冶金技校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冶金技校支付扣发王景升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王景升所发工资减少,是由冶金技校根据学校需要、王景升的工作能力进行岗位调整及依据山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山阳区教师绩效考核和工资发放意见》的通知文件进行课时补贴、奖金和福利等综合调整所致,岗位调整以及工资减少并不违背双方所签订聘用合同的内容,且减少后的工资并不低于焦作市最低工资水平,一审法院以王景升工作岗位调整前的平均工资为依据来计算岗位调整后王景升的应发工资实为不妥。二、冶金技校不应当承担向王景升支付失业金的义务。1、王景升是经山阳区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而整个山阳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均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冶金技校并非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实在是无从缴纳。王景升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并不是冶金技校所导致,而是由于其他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一审法院判决由冶金技校承担失业保险损失,有失公平。2、王景升客观上已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失业损失。自然冶金技校也不应当承担向其支付失业损失的义务。三、冶金技校没有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内容的情形,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综上,冶金技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有失公正,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景升的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景升承担。 王景升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相同。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冶金技校是否应当支付王景升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金额如何计算;2、冶金技校是否应支付王景升失业金损失和医疗补助金损失;3、冶金技校是否应当支付扣发王景升的工资;4、冶金技校是否应支付王景升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以及2015年4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如应支付,则工资如何计算;5、冶金技校是否应当支付王景升2014年取暖费,如应支付,数额是多少。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王景升认为,一、冶金技校应支付王景升经济补偿金。理由:冶金技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扣发王景升工资,导致王景升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技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4年开始计算到解除劳动关系,共11年,王景升的平均工资是1629.5元再加上绩效工资600元然后再乘以11个月。2、冶金技校应支付王景升失业金损失和医疗补助金损失。王景升不是事业编制,学校也没有缴纳失业保险,所以应当支付失业金损失和医疗补助金损失。一审时对方提交的文件,不能证明王景升是事业编制人员。3、技校应支付王景升扣发工资。技校以招生不达标而扣发上诉人工资,应当支付该工资。2015年3月以前一直在学校上课。3月份以后学校就不让我去学校了。焦作市聘用合同书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签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针对技术岗位而言的。4、冶金技校应支付王景升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以及2015年4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因为裁决后,上诉人提起起诉直到一审判决前,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按其本人工资的标准计算。我直到2015年3月份以前一直在学校上课,一审开庭后,学校彻底不让我去了。5、冶金技校应当支付王景升2014年取暖费,应该发1680元。 上诉人冶金技校认为,1、冶金技校不应支付王景升经济补偿金,在一审时双方都提交了工资表,技校没有扣发上诉人的工资。王景升工资减少是事实,但是工资的减少是因为冶金技校给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依据山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山阳区教师绩效考核和工资发放意见的通知,对课时补贴、奖金和福利的综合调整所导致,并且王景升实发工资不低于焦作市最低工资水平,所以王景升认为扣发工资的事实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冶金技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2、冶金技校不应支付王景升失业金损失和医疗补助金损失。根据一审提交的山阳区机构编制委员的文件,证明王景升是事业编制人员,所以不需要缴纳失业金。3、冶金技校没有扣发工资,不应当支付扣发工资,王景升原来是讲课的,后来不讲课了。一个原因是仲裁裁决的解除劳动关系,另一个是合同也到期了。具体理由详见第一条理由。4、冶金技校不应支付王景升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的工资差额以及2015年4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该请求缺少仲裁前置程序,聘用合同已经到期,且客观上王景升没有给学校提供劳动。5、冶金技校不应当支付王景升2014年取暖费,缺少仲裁前置程序,且取暖费是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劳动法所规定的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