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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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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刘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华安财险焦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程序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刘彪驾驶两轮摩托车先与赵予生驾驶的豫HT8782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与张小勇驾驶的豫HT8851号轿车发

华安财险焦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程序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刘彪驾驶两轮摩托车先与赵予生驾驶的豫HT8782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与张小勇驾驶的豫HT8851号轿车发生相撞。那么刘彪的伤情显系由两次接触共同作用形成。从

事故形态来看,相撞的作用显然大于刮擦,即第二次接触对刘彪的伤害作用力更大。那么,第二次接触的当事人应当对刘彪的损害承担一半以上的赔偿责任;而上诉人仅应按照事故责任对第一次接触造成的刘彪损害承担责任,而不应对刘彪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对被上诉人刘彪的损害不区分两次接触,而是一并做出赔偿处理,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应当由事故当事方的交强险先行赔偿。此处的交强险既包括有责方的交强险,亦包括无责方的交强险。超过所有当事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才能按照责任进行划分。综上,无论对刘彪的损失是否区分两次接触的原因力,张小勇

驾驶的豫HT8851号轿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均应做为本案当事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一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对被上诉人刘彪进行赔偿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最高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赵予生逃离事故现场,符合保险合同拒赔的提交,上诉人在商业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被保险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应当自负相应的份额。豫HT8782号小型轿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司贡免赔10%。请求:l、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商业险项下赔款39051.51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刘彪答辩称,第一,本案没有遗漏共同诉讼当事人,本案由焦管巡防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书认定的很明确,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并没有遗漏当事人,上诉人认为遗漏当事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上诉人应承担商业险项下的赔款,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很清楚,是赵予生没有履行保护现场及报告的义务,应当负与事故同等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在商业险的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基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既往,投保人仅应对事故发生后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逃离现场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关于被保险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应当自负的相应的份额,对事实没有异议。

赵予生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没有道理。

张振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上诉没有道理,我买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确认上诉人华安财险焦作公司向刘彪共赔偿159541.51元是否正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