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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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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陈海明、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一审案件受理费15682元,减半收取7841元,由陈海明承担137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64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7元,由陈海明承担25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82元,减半收取7841元,由陈海明承担137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64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7元,由陈海明承担25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15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原小波

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