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家银与盛运秀、张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王家银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房租,增加房租不成,产生恶意诉讼;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对房屋结构的部分拆改,是经出租人同意后第一次装修时的拆改;3、判决明显不公,申

王家银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房租,增加房租不成,产生恶意诉讼;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对房屋结构的部分拆改,是经出租人同意后第一次装修时的拆改;3、判决明显不公,申请人对承租房屋的改造经过出租人同意,第二次装修仅是对第一次装修的维护、更好地经营;4、一、二审诉讼费承担的判决明显偏袒被申请人;5、判决申请人承担违约金错误;6、一、二审法院不顾省法院再审裁定内容,拒不执行省法院再审裁定查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将由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强加给申请人,以此判决申请人败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违约金不予保护,诉讼费按过错比例承担。

为支持其申诉理由,再审开庭审理时,申请人王家银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1)2015年6月17日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光山县英皇商务娱乐会所检测鉴定报告》(JG201510800412)证明:装修时没有破坏房屋主体。

(2)光山法院现场核实判决情况的录音录像光碟。

被申请人盛运秀、张蔷提交书面意见称,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受理;2、两次再审裁定、两次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人第三次提出申请再审无法律依据;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再审查明,2015年8月19日本院对光山县司马光东路紫水商行英皇商务娱乐会进行现场勘察,在双方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制作了《勘察笔录》。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第二次装修时,三楼出租前为框架房屋,被告在未获得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三楼用砖墙做成娱乐会所单间房屋,建8个卫生间,改变了卫生间设计时的位置。”与事实不符,应更正为“第二次装修时,三楼出租前为框架房屋,被告在未获得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三楼用厚度约10CM的空心板分隔成为娱乐会所单间房和卫生间,并将原13个卫生间改建成8个卫生间。”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对二楼、五楼西出沿和南出沿部分切除,用装饰板装饰,在五楼安装三个卫生间,割掉五楼东北角的楼板作为消防通道。”认定与事实不符,应更正为“第二次装修时,申请人对二楼、五楼西出沿部分切除,用装饰板装饰。对五楼南出沿用装饰板装饰。”在五楼安装三个卫生间,割掉五楼东北角的楼板作为消防通道的时间,因双方意见相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无法确认是在第一次装修,还是第二次装修时所为。在五楼南侧空院搭建板房的时间应为第一次装修时所为。

其余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盛运秀、张蔷(甲方)与再审申请人王家银(乙方)自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中对房屋租金每年调整幅度,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改动房屋布局,如有违反有权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进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王家银对该房屋第二次装修时,未取得盛运秀、张蔷的书面同意并阻止的情况下,王家银仍将三楼房屋改造成为包间,并用厚度约10CM的空心板分隔成为单间房屋和卫生间,并将原13个卫生间改建成为8个卫生间。在楼房西侧建电梯一部,切割二楼、五楼部分西出沿做装饰。王家银的装修,拆改变动了房屋的结构。王家银未经盛运秀、张蔷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已成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原房屋结构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原一、二审判决予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恢复原状,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6月17日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光山县英皇商务娱乐会所检测鉴定报告》(JG201510800412)以证明装修没有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被申请人当庭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经查,原一、二审时盛运秀、张蔷提出王家银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一、二审判决均没有支持,故该《鉴定报告》是房屋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盛运秀、张蔷要求王家银给付2012年2月9日起两年租金70万元,租金数额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即从合同履行第三年2012年2月9日起增幅按合同约定的最低15%计算,二年租金应为352667元,盛运秀、张蔷在一审时提交他人的租赁合同要求70万元租金,对本案无约束力,故本院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王家银在原审中交款20万元,可从中扣除。合同履行中,王家银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了有关规定,原一、二审判决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两年租金的30%,为人民币105800元及盛运秀、张蔷要求赔偿破坏房屋主体的经济损失无举证证明不予支持适当。原一、二审判认定事实错误部分本院予以纠正。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王家银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