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秀、张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答辩称:我方要求王家银支付70万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原审依据原合同约定的增加15%判决租金和驳回赔偿损失的请求等错误,二审应予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原判一、二项正确,请求维持。双方约定未经我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原审中被告要求撤回鉴定申请,是他们自己放弃,诉讼主体正确,请求驳回其上诉。 王家银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并答辩称:1、原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恢复房屋原状错误;2、原判我支付对方违约金和房屋租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盛运秀、张蔷在房屋建造和订合同时不是所有权人,2011年房屋登记才显示是其二人,诉讼主体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或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说我们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他们有义务举证,所以我就撤回了鉴定申请,我现在要求对房屋主体结构是否破坏进行鉴定,我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没损害房屋的主体结构,我在第二次装修时取得了对方同意,请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盛运秀、张蔷(甲方)与上诉人王家银(乙方)自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中对房屋租金每年调整幅度、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改动房屋布局,如有违反有权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进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王家银对该房屋第二次装修时,未取得盛运秀、张蔷的书面同意并阻止的情况下,王家银仍在三楼垒砖墙做包间,另打排水孔改变卫生间位置,在五楼南侧空院建板房屋及厕所,割掉五楼东北角的楼板作为消防通道,在楼房西侧建电梯一部,切割掉二楼、五楼的部分出沿做装饰。王家银的装修,拆改变动了房屋的结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期满,乙方(王家银)保证以上设施及房屋主体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时价赔偿,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改动房屋布局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原审时盛运秀、张蔷虽提出王家银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原审未予支持。而王家银未经盛运秀、张蔷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已成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原房屋结构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一审判决予以解除、恢复原状,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王家银在二审审理中提出申请鉴定是否在装修过程中,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王家银在一审时申请鉴定,在选择了鉴定机构后又撤回,在本案二审期间再次提出鉴定申请,且一审判决未就原告要求破坏房屋主体赔偿损失予以支持。其申请对房屋主体是否破坏的鉴定,对于被告王家银没有实际意义,本院不予采纳。盛运秀、张蔷要求王家银给付2012年2月9日起两年租金70万元,租金数额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即从合同履行第三年2012年2月9日起增幅按合同约定的最低15%计算,二年租金应为352667元,盛运秀、张蔷在一审法院时提交他人的租赁合同要求70万元租金,对本案无约束力,故原审不予支持正确。王家银在一审法院交款20万元,可从中扣除。合同履行中,王家银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了有关规定,原审支付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两年租金的30%,为人民币105800元及盛运秀、张蔷要求赔偿破坏房屋主体的经济损失无举证证明不予支持适当。盛运秀、张蔷在原一审起诉前已取得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二人的原告主体适格。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处理并无不当。双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