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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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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铁山诉被告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陆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363号 原告:蔡铁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新占,许昌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子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陆灿欣,男,汉族。 二被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363号

原告:蔡铁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新占,许昌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子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陆灿欣,男,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赫连培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铁山因与被告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陆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新占,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赫连培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铁山诉称:2015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陆灿欣等就原告借给被告650万元及其他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与二被告又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约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判令被告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50万元及利息39万元(暂计至2015年5月6日,其他利息按月2%的利息支付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陆灿欣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灿欣辩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款尚未到期,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虽约定利息及支付期限,但当时口头说的是没有钱支付利息,到还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本案涉及的数额较大,借款是否实际履行,应核实原告的证据,且本案较为复杂,原告应当说明借款过程。综上,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原告蔡铁山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2015年2月6日的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500000元,约定利息2分,并约定用被告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经质证,二被告认为,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但当时口头约定,借款到期后偿还本息;

第二组,房屋他项权证证书(郑房他证字第1503016067、1503015827号)两份,证明被告借款时,将自有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已经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经质证,二被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

第三组,协议、结清通知单各一份,收条、转款凭证各两份、借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6500000元的借款的形成过程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的过程。经质证,二被告认为,对协议没有异议,但结清通知书未显示系原告还款。3000000元的贷款较大,原告应当出示相应的还款支付凭证,仅以清结通知单及贷款证明不能证实证明目的。虽有协议约定,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该3000000元是否实际履行,借贷关系也有待查证。对借据有异议,是否实际履行,应当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第四组,蔡铁山偿还银行贷款的转款单据4份,辅助证明原告已经偿还银行贷款,与银行出具的手续相印证。经质证,二被告认为,该转款凭证的数额为1850000元仅能证明原告偿还了1850000元,与3000000元的还款相差甚远,不能证明原告偿还3000000元的事实。

被告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灿欣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5年2月6日,蔡铁山作为甲方、陆灿欣作为乙方、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王书英作为丁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蔡铁山(身份证号411002195010102119)乙方:陆灿欣(身份证号:41100219611211095)丙方: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丁方:王书英(身份证号:411023196311273049)鉴于:1、甲方为乙方担保,乙方欠甲方300万元的担保债务;2、丙方愿意抵押自己的两栋房屋(郑房权证字1401016367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016363号)给甲方,并同意代乙方偿还欠甲方的300万元担保债务;3、又因乙方欠丁方200万元,丙方用上述两栋房屋在郑州市房管局给丁方办理500万元抵押登记。现经四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二、丙方

愿意将自己所有的两栋房屋(郑房权证字第1401016367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016363号)抵押给甲方(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协议、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甲方借给丙方650万元。三、丙方愿意代乙方偿还甲方300万元担保债务给甲方,在甲方借给丙方的650万元款中扣除即甲方再支付给丙方350万元。四、因乙方欠丁方200万元,丙方用上述两栋房屋在郑州市房管局给丁方办理500万元抵押登记。丁方愿意解除抵押登记,配合甲方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五、在丁方解除与丙方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甲方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后,丙方同意甲方直接代乙方向丁方支付200万元。六、因丙方急用钱,甲方借给丁方30万元,由丁方借给丙方30万元,如抵押登记完成,该30万元在甲方借给丙方650万元中冲抵即甲方只需向丁方再支付620万元。七、甲方扣除丙方代乙方偿还甲方的300万元、甲方将代乙方偿还丁方的200万元和应给丙方的120万元由许昌市汉魏公证处代甲方支付(提存申请)。八、本协议自签字时生效,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甲方:蔡铁山(签字)2015年2月6日乙方:陆灿欣丙方: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丁方:王书英2015.2月6号”。

2015年2月6日,蔡铁山作为甲方,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陆灿欣作为丙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载明:“借款担保合同甲方:蔡铁山乙方: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丙方:陆灿欣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陆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6个月。二、借款利率为月息2%,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三、合同的担保(一)为担保本合同的履行,乙方愿以其有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抵押房地产情况如下:1、坐落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2号7号楼3单元15层119号,建筑面积为235.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证房权证字第1401016363号;2、坐落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2号7号楼3单元15层120号,建筑面积为321.1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016367号;(二)丙方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四、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八、违约责任乙方三个月未支付利息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行使抵押权或要求乙方、丙方提前还款。九、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蔡铁山(签字)2015年2月6日乙方: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丙方:陆灿欣(签字)”。同日,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向蔡铁山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据今收到蔡铁山650万元(含蔡铁山代赵长军、陆灿欣还中国银行魏都支行贷款本息共300万元,王淑英200万元,陆灿欣30万元和公证处转来120万元)。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子钧(签字)2015年2月6日”。同日,梅子钧收到转款的120万元后,向蔡铁山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收到条我梅子钧现收到许昌市汉魏公证书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请转入我个人中行账户:6217858000040412683梅子钧(签字并捺指印)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56/2”。同日,王书英收到转款的2000000元后,向蔡铁山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条我王书英现收到许昌市汉魏公证处现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请转入我个人账户6216668000000212125王书英(签字并捺指印)2005(此处为笔误,应为2015)年2月6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