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傅军、付军平、王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次协助原告李西良将登记在被告傅军名下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解放路西货场3幢东起1单元4层西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5088号)过户至原告李西良名下; 驳回原告李西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被告王万才负担587元,由原告李西良负担3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