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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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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献军、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本案中,原告的车辆损失为259700元【车辆损失价值271700元-废旧金属残值12000元】,车损鉴定费6000元,事故发生后支付的合理费用5799元,上述损失共计271499元,应由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限额内予以

本案中,原告的车辆损失为259700元【车辆损失价值271700元-废旧金属残值12000元】,车损鉴定费6000元,事故发生后支付的合理费用5799元,上述损失共计271499元,应由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其他过高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献军车辆损失保险金271499元;

二、驳回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献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13元,原告王献军负担39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2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艳喜

人民陪审员  王伟琪

人民陪审员  刘国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巍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