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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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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五、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0号3号楼12层22号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徐某所有,被告徐某负担该房屋上剩余的按揭贷款,被告徐某于

五、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0号3号楼12层22号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徐某所有,被告徐某负担该房屋上剩余的按揭贷款,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补偿100.5万元”;

六、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7号1号楼2单元26层2615号的房屋一套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5号楼23层2325号的房屋一套,归原告陈某所有,由原告陈某负担本项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

七、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0号3号楼12层22号的房屋一套归被告陈某所有,陈某负担该房屋上剩余的按揭贷款,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某补偿100.5万元;

八、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7号1号楼2单元26层2615号的房屋一套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5号楼23层2325号的房屋一套,归徐某所有,由徐某负担本项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补偿272320元;

九、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支付转让郑州黄金时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120万元的60%即7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110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11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