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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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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玉月、杨振香、刘利利、段某、段某某与郭亚超、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一审案件受理费10038元,郭亚超、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38元,段玉月、杨振香、刘利利、段某、段某某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3元,郭亚超、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50元,段玉月、杨振香、刘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38元,郭亚超、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38元,段玉月、杨振香、刘利利、段某、段某某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3元,郭亚超、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50元,段玉月、杨振香、刘利利、段某、段某某负担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俊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