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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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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启东与郭呈胜、张式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关于原审认定郭呈胜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否支持郭呈胜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认定鉴定费的数额有无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

关于原审认定郭呈胜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否支持郭呈胜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认定鉴定费的数额有无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经鉴定,郭呈胜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一人,期限拟定为120天,故原审参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并无不妥。本案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14年,但原审开庭之日为2015年7月2日,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之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的标准,计算郭呈胜的残疾赔偿金,并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郭呈胜在原审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限和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均进行司法鉴定,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收取了鉴定费2500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定额发票。原审对郭呈胜提交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判令茹启东承担郭呈胜鉴定费2500元中的2000元(2500元×80%),茹启东主张郭呈胜的鉴定费数额过高应为700元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茹启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7元,由上诉人茹启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王彦卿

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