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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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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河南中豫通工贸有限公司、王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一审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张子玉负担33元,河南中豫通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明亮共同负担33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元,由张子玉负担157元,河南中豫通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明亮共同负担1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

一审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张子玉负担33元,河南中豫通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明亮共同负担33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元,由张子玉负担157元,河南中豫通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明亮共同负担1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30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禹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