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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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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吴奥琳、郭发根、胡江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一审案件受理费6377.5元、鉴定费2500元共8877.5元,由吴奥琳负担3551元;郭发根、胡江山、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3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1元,由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吴奥

一审案件受理费6377.5元、鉴定费2500元共8877.5元,由吴奥琳负担3551元;郭发根、胡江山、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3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1元,由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吴奥琳负担1000元,郭发根、胡江山负担15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周云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