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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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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国增、徐洪作、云振鸿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吴天利、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二、变更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吴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国增、徐洪作、云振鸿劳务款696640元,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

二、变更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吴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国增、徐洪作、云振鸿劳务款696640元,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案件收费10766元,由吴天利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6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李书光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