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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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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因与被上诉人荆桂花、邵喜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综上,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综上,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84元,由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