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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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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因与被上诉人荆桂花、邵喜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关于火灾的原因一审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可了公安机关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该《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表明火灾

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关于火灾的原因一审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可了公安机关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该《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表明火灾是“起火点是一楼门楼上面的电线,火灾原因为电气火灾”,却又认定鉴定结论中关于“该起火灾的起火点在东压缩机电容部位,起火原因为空气压缩机在着火前其自动控制电器元件损毁失灵,空气压缩机电源处在不间断供电状态,电容器温度升高,导致电容器爆炸引燃附近可燃物起火成灾。”,两个着火原因及着火起点的认定不同,一审采取鉴定结论的理由显然有悖公允和客观事实。1、一审判决采用鉴定结论,并没有对《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进行否认。2、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予以作为定案的依据。(1)该鉴定是在另案中进行的鉴定结论,非本案直接的鉴定程序。(2)鉴定人员进行采样时没有通知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到场和法院人员到场,仅通知了邵喜成、荆桂花到场;所提起的空气压缩机不能证明就是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的;鉴定机构破坏了现场,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3)、鉴定结论没有提供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资质材料。(4)、两份鉴定结论的编号不一样。(5)、鉴定结论没有提到其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规范。(6)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不具有科学性。3、《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1、其出具的时间更接近于着火时间;2、有邵喜成儿子的陈述;3、表明经过现场查看。该《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定。

二、一审关于邵喜成的损失数额认定错误。1、房屋重建的费用中保温材料费用及其相关的人工费,因涉案房屋没有保温层,故该部分费用没有发生;厂棚系临时建筑,不应重建。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2、邵喜成、荆桂花的物品损失数额认定错误。评估报告中有重叠事项——花洒等;装修损失因“火灾被毁的物品评估明细表”中没有相应的项目,系无中生有。3、邵喜成、荆桂花的租房损失,一审认定每年2万元不当。房屋虽然被毁,但并不必然导致在外租房,且一审酌定二万元也超出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三、关于康亚丽、刘景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没有表明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脚垫厂是否为两个家庭所开,没有证据予以支持。脚垫厂是刘照锋、沈新红所开,其经营投入和收入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邵喜成和荆桂花的诉讼请求。

邵喜成和荆桂花共同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火灾原因是由刘照锋等引起的。邵喜成对火灾原因申请鉴定,鉴定报告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点在东压缩机电容部位,起火原因为空气压缩机在着火前其自动控制电器元件损毁失灵,空气压缩机电源处在不间断供电状态,电容器温度升高,导致电容器爆炸引燃附近可燃物起火成灾。该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刘照锋等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数额由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能客观反映所受损失的情况。保温层项下的水泥珍珠岩是房屋原来就存在的,重建必须发生该工程。厂棚虽然是临时建筑,重建必然发生重建费用。房屋已经被严重损毁,处于危屋,无家可回已经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不在外租房将如何生活。康亚丽、刘景丽陈述其无工作,待业在家,且没有提供投入资金的来源、经营收益等证据证明康亚丽、刘景丽的财产没有混同于家庭财产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审一致外,另查明:针对刘照锋、康亚丽、沈新红、刘景丽上诉中对河南省消防技术及火灾原因认定研究中心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书和专家补充鉴定意见书的异议,本院要求对河南省消防技术及火灾原因认定研究中心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河南省消防技术及火灾原因认定研究中心向本院出具了《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问题质询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和对河南省消防技术及火灾原因认定研究中心系郑州大学成立的二级法人单位的文件,以及专家朱世杰、季君昌、郭建国的资质文件材料。

该回复表明:1、河南省消防技术及火灾原因认定研究中心是科研单位,不是司法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是专家技术报告,不是司法鉴定报告;2、鉴定时第一次提取样品系经过委托单位批准;3、第一次鉴定是正常鉴定,包括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金相鉴定的内容,第二次鉴定是补充鉴定,主要是金相鉴定;4、现场勘查部分是凭火灾调查专家的技术经验进行,金相鉴定部分是依据国家标准;5、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鉴定专家参加过多起火灾的勘察和调查,具有多年的火灾调查经验;在金相分析技术方面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等。

本院组织了双方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火灾的原因的认定。公安机关在火灾现场对邵喜成的儿子邵任进行了询问,邵任陈述其当时在二楼,听见“磁磁”一专声响,赶紧去看一楼的门口部位,上面的电线还冒火花,将一楼简易房里的脚垫原料布引燃,一楼着火的时候无人。公安机关据此作出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火灾。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家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察和取样,对所提物证进行科学分析、检验鉴定后,得出了“该起火灾的起火点在东压缩机电容部位,起火原因为空气压缩机在着火前其自动控制电器元件损毁失灵,空气压缩机电源处在不间断供电状态,地容器温度升高,导致电容器爆炸引燃附近可燃物起火成灾。”的鉴定意见。该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科学,更加准确的反映了火灾的原因,应当予以采用。

二、关于邵喜成、荆桂花损失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对邵喜成的房屋及重建费用以及因火灾原因被毁物品价值作出鉴定和评估。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

三、关于康亚丽、刘景丽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审中,本院查明刘照锋、沈新红所合伙经营的“雪维思”脚垫厂正在筹备中,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因此,该脚垫厂应为刘照锋、沈新红二个合伙经营的企业,虽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不影响刘照锋、沈新红对外承担责任。康亚丽、刘景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刘照锋、沈新红通过“雪维思”脚垫厂取得的收入没有用到家庭生活。因此,康亚丽、刘景丽应当分别与刘照锋、沈新红一起对“雪维思”脚垫厂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