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一审不到庭,二审也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成立的确凿证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实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