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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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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兴林、马红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医疗费错误。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时应按照国家基本医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医疗费错误。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时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来核定医疗费用,即应扣除必要的非医保用药,而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马兴林的医疗费为32349.78元,却未扣除任何的非医保用药,损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合法权益。另外,马兴林的外购药品费和门诊费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而原审法院却毫无依据的对外购药品费和门诊费予以支持。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误工费错误。本案中马兴林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及其收入较少情况,如未提供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加盖财务章的工资表,更未提供社保缴纳凭证来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支持其误工费本无事实依据,马兴林的工资表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原审法院却按照马兴林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其误工费。同时,关于本案的误工期限,原审法院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1天明显不合理,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是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结合到本案中被上诉人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过晚,故原审法院将误工期限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明显不合理,严重损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原审法院认定的办案的护理费错误。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护理费原则上按照一人护理来计算而本案中原审法院却错误的按照2人护理来计算本案的护理费。原审法院计算本案的护理费标准也过高而无依据。四、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案的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本案中马兴林的户籍地为农村,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截止诗句之日其已经连续在城镇生活、居住满一年,并且有来源于城镇的合法收入。故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五、原审法院支持本案的交通费过高。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交通费是受害人为住院治疗和转院所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本案马兴林住院仅36天,原审法院却支持其800元交通费明显过高而不合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审查证据不力,严重损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并对我公司多承担的100000元予以改判,或对本案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马兴林承担。

被上诉人马兴林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公正,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马兴林在医院的治疗费及外购药都是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都是治病所花的必要的实际开支,外购药品和门诊费也都是因交通事故后身体原因真实的和必要的开支,二者有必然的关联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所上诉扣除非医保用药,是对马兴林实际必需开支权利的侵害,这也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了减轻自己责任的无理开托。二、马兴林的误工费标准证据是真实并充分的,有劳动合同、几个月的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因工资低,马兴林无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来予以佐证自己的收入标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我方证据存在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是没有任何证据的胡乱猜测。另外马兴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积极要求进行伤残鉴定,因伤在脑部,必须过半年再检查后而鉴定,马兴林从发生交通事故后大脑一直不清晰,至今不能参加劳动,连基本的生活还需要别人护理,所以误工期限定为定残前的头一天实际上还是少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误工费的认为是不对的。三、马兴林在医院需二人护理是必须和真实的,我方有医院的必须由二人护理的证明为证,马兴林出院后实际上还需要护理,实际上我方认为一审法院所判的护理期限过短,但由于我方拿不起上诉费没有上诉,也不想让案件拖的时间过长,但从事实上我方对一审法院对护理费的判决保留了意见。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反而说一审判决护理费过高,这完全是在睁眼说瞎话,是在用上诉来拖延履行赔偿义务的期限。四、马兴林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农村,但他在出事故前的几年一直居住、生活、工作在巩义市市区,我方有马兴林的租房协议、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在巩义市市区工作的劳动合同等证明,这些证明都是真实有效的,完全能证明马兴林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几年就一直在巩义市市区工作、居住、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马兴林的残疾赔偿金一审判决无误。五、马兴林的交通费是真实存在的,并有票据予以佐证,一审判决合适。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查证据详细适用法律正确,马兴林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马红卫答辩称: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郑州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关于非医保用药同意马兴林答辩意见。其他项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