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因其亲属陈炎林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7820.31元、死亡赔偿金613637.96元、丧葬费1940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车辆配件及维修费164340元、施救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30700.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因其亲属陈炎林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死亡赔偿金、部分车辆配件及维修费共计119820.3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因其亲属陈炎林死亡而产生的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部分车辆配件及维修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710879.96元的30%共计213264元。 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负担2817.5元,被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