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青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刘金正、王科宾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张青成上诉称:1、误工费按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不当,应当按照建筑业34311元/年的标准进行计算;2、护理费、营养费仅计算住院期间14天不当,出院后三个月也应当支付护理费、营养费;3、精神抚慰金3000元过低,应当

张青成上诉称:1、误工费按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不当,应当按照建筑业34311元/年的标准进行计算;2、护理费、营养费仅计算住院期间14天不当,出院后三个月也应当支付护理费、营养费;3、精神抚慰金3000元过低,应当给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4、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应当在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