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新上诉称:原审法院下发了(2014)方民商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予以撤销,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上诉人至今并未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原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证实二审法院下达判决书且已生效的情况下,主观臆断,片面认定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生效,并据此作为判决依据,实属错误。 陈炳杰、李娜、王某某、张某某辩称:因“赔偿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已经两级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对(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已依法给上诉人予以送达,且在2015年1月19日原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已承认上述判决已经送达,原审对此予以认定,合法有据。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李绍新是否收到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卷宗中特快专递送达回执记载,本院通过特快专递向李绍新送达的(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李绍新已于2014年11月4日予以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