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河南九州通公司将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九州通集团公司,其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此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本案中,涉案的价值1752000元的吲达帕胺片(寿比山片400件)药品实际由河南九州通公司职员魏雷管控,其与南阳易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河南九州通公司将无效的1752000元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九州通集团公司,属于无效的转让行为。但对于双方认可的货款778599元,河南九州通公司具有该笔货款的债权,且河南九州通公司按法律规定向南阳易通公司下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故,778599元货款的债权转让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