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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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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伟与杨硕丰、郭晓丽、漯河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被告杨硕丰质证称:1、证据4医疗费票据漯河市力致康医药公司收据应当有发票和医院处方、药品名称佐证;2、证据6李保伟的误工证明,漯河市中泰置业公司的证明,不显示李保伟的月收入和减少收入的证明,公司证件不全

被告杨硕丰质证称:1、证据4医疗费票据漯河市力致康医药公司收据应当有发票和医院处方、药品名称佐证;2、证据6李保伟的误工证明,漯河市中泰置业公司的证明,不显示李保伟的月收入和减少收入的证明,公司证件不全,未提供公司其他相关证件;3、证据7李保伟的户口本附件,签发日期是在事故后,不能证明事发时李保伟的户口性质,护理人员李杰在户籍人员上显示应当是农村户口,应当按农村居民收入计算;4、交通费请法院酌定;5、被抚养人是农村户口,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其他没有异议。对于赔偿清单同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郭晓丽质证称:户口本不能证明户口性质;其他同杨硕丰代理人的意见。对于赔偿清单同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联合保险公司质证称:1、对证据4同杨硕丰代理人意见,对病历,应按首页李保伟系农民,其各项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2、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3、单凭务工证明不能证明李保伟的误工情况及其他收入情况;4、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法院给予7日时间与总公司沟通,评估意见保险公司不认可,对后续治疗费也不认可;5、后谢乡出具的李保伟父母五个子女的证明,不能证明家庭成员状况;6、其他同杨硕丰代理人意见。对于赔偿清单,1、其医疗费应当是91471.1元,鉴定时的检查费和在外购药的费用应当扣除;2、原告计算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当是192天,原告计算的为194天;3、护理费应当按照一人护理、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计算的是104天;4、伙食、营养费也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交通费法院酌定;5、被抚养人生活费同人民保险公司的意见;6、精神抚慰金诉求过高,请法院酌定;7、其他没有。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杨硕丰代理人意见。对于赔偿清单,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有异议;精神抚慰金有异议;交通费过高,法院酌定;护理和子女、父母抚养都应当按农村计算。

被告杨硕丰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予以支持:1、车辆损失鉴定书,用以证明因该次事故,杨硕丰驾驶的车造成车辆损失8380元,同时附该鉴定书的鉴定费420元;2、车辆买卖合同及付款收据,用以证明杨硕丰驾驶的豫L55192车于2014年2月9日卖给杨硕丰,该车实际车主为杨硕丰。

原告李保伟质证称:1、对买卖合同及收条真实性无法知道,法院依法认定;2、鉴定书法院依法认定,鉴定费收据有异议,应当提供发票。

被告联合保险公司:1、对鉴定不认可,不是法院主持,鉴定时保险公司没有到场,事故发生时,他没有报案,请法院给7日申请鉴定;2、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3、车辆买卖无异议。

被告郭晓丽质证称:同其他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被告郭晓丽、迅捷公司、联合保险公司、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无证据提交。

经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2月17日8时58分许,原告李保伟驾驶电动自行车和被告郭晓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先后沿漓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宏运物流公司门前,因受车头朝南停在路北非机动车道上的豫LA05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鞭炮的爆炸、烟雾的影响,绕道通行时与沿漓江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杨硕丰驾驶的豫L5519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损、李保伟、郭晓丽受伤的交通事故。李保伟受伤前一直从事建筑工作,系建筑工人。2014年3月11日漯河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二执勤大队作出漯公交认字(2014)第02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豫LA05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原告李保伟、被告郭晓丽同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硕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涉案的豫LA0586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与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豫L55192号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李保伟受伤后在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3天,花费住院费90315.60元,花费门诊费1105.5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505.5元),住院期间由其堂弟李杰护理,护理人员李杰住在漯河市源汇区勤俭街56号院2号楼2单元1号,系城镇户口。原告李保伟出院后经漯河民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因本次事故致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有右膝关节功能部分受限、左股骨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延迟愈合并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外固定架固定术后,被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6500元到7000元,为此花费鉴定费1300元。李保伟有三个被抚养人,其中其父亲李志愿,1942年7月8日生,事故发生时72岁,尚需抚养8年。其母亲卫双妮,1944年11月21日生,事故发生时70岁,尚需抚养10年。李志愿、卫双妮夫妇二人共有五个子女。其女儿李静雯,1997年8月7日生,事故发生时17岁,尚需抚养1年。三被抚养人均为城镇居民。杨硕丰的车辆损失经鉴定损失数额为8380元。本院作出的(2014)召民初字第370号判决书判决联合保险公司赔偿郭晓丽各项损失345947.92元,被告杨硕丰赔偿郭晓丽70608.72元。被告杨硕丰车损经鉴定为8380元,花费鉴定费420元。

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821.98元/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建筑行业收入为32746元/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