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合计为:433494.09元,按照责任比例划分,被告铁国营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33494.09元×80%=346795.27元,扣除被告铁国营已经支付的20000元,被告铁国营还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326795.27元(346795.27元—20000元=326795.27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DY2856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党铁头损失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铁国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党铁头损失合计326795.27元。 三、驳回原告党铁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890元,保全费120元,合计8010元,由被告铁国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昊 审 判 员 叶亚奇 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春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