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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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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铁头诉铁国营、吴佩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以上合计为:433494.09元,按照责任比例划分,被告铁国营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33494.09元×80%=346795.27元,扣除被告铁国营已经支付的20000元,被告铁国营还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326795.27元(346795.27元—2

以上合计为:433494.09元,按照责任比例划分,被告铁国营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33494.09元×80%=346795.27元,扣除被告铁国营已经支付的20000元,被告铁国营还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326795.27元(346795.27元—20000元=326795.27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DY2856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党铁头损失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铁国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党铁头损失合计326795.27元。

三、驳回原告党铁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890元,保全费120元,合计8010元,由被告铁国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昊

审 判 员  叶亚奇

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春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