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郭秀路、罗爱梅诉被告李自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豫LQC00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都邦公司投有交强险,事发时交强险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都邦公司应首先在豫LQC002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郭秀路、罗爱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原告郭秀路、罗爱梅的损失,二人在豫LQC002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部分,按照二原告的损失比例确定各自的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郭秀路、罗爱梅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被告李自军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故应由被告李自军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郭秀路、罗爱梅要求被告李自军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诉请,《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依据此规定,原告郭秀路、罗爱梅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郭秀路、罗爱梅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李自军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事发后,原告郭秀路、罗爱梅均被送至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郭秀路至2015年1月29日出院,共住院19天,合计支出医疗费为13696.66元。原告罗爱梅至2015年2月5日出院,住院治疗26天,合计支出医疗费为103424.49元。被告对于二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应当予以赔偿。二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被告也应当予以赔偿,二原告诉请按照建筑工人行业标准及徐爱花的工资标准支付护理人员郭秋红、徐爱花的护理费,缺乏相应的工资发放证明予以证实,故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仍按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的标准分别予以计算。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分别为为:28472元/年÷365天×19天=1484.10元、28472元/年÷365天×26天=2028.14元。原告郭秀路、罗爱梅主张赔付误工费的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应当予以赔付,但二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明并不能说明二原告的每天误工情况,二原告的误工费仍应当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二原告的误工时间共计190天,故二原告的误工费为9416.10元/年÷365天×190天=4901.53元。

原告罗爱梅经鉴定伤残程度等级分别为Ⅷ(八级)、Ⅹ(十级)和Ⅹ(十级),原告郭秀路的伤残程度等级分别为Ⅹ(十级)和Ⅸ(九级)。二原告均为农村居民户口,二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仍应当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进行计算,原告罗爱梅出生于1946年6月,其残疾赔偿金按照11年计算,罗爱梅的残疾赔偿金为:9416.10元/年×11年×32%(八级一项、十级两项)=33144.67元。原告郭秀路出生于1943年5月,其残疾赔偿金按照8年计算,郭秀路的残疾赔偿金为:9416.10元/年×8年×21%(十级一项、九级一项)=15819.05元。为进行鉴定,原告罗爱梅、郭秀路分别支付鉴定费770元被告也应当赔偿。

原告郭秀路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金额过高,结合本案中原告郭秀路承担次要责任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郭秀路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罗爱梅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金额过高,结合本案案情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罗爱梅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原告郭秀路主张赔偿车辆维修费900元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请求不予采信。

因此,原告郭秀路的损失有:

1、医疗费:13696.6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9天=570元;

3、营养费:30元×19天=570元;

4、护理费:28472元/年÷365天×19天=1484.10元;

5、误工费:9416.10元/年÷365天×190天=4901.53元

6、残疾赔偿金:9416.10元/年×8年×21%(十级一项、九级一项)=15819.05元;

7、精神抚慰金:10000元;

8、鉴定费:770元;

以上合计为:47811.34元。

因此,原告罗爱梅的损失有:

1、医疗费:103424.4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6天=780元;

3、营养费:30元×26天=780元;

4、护理费:28472元/年÷365天×26天=2028.14元;

5、误工费:9416.10元/年÷365天×190天=4901.53元

6、残疾赔偿金:9416.10元/年×11年×32%(八级一项、十级两项)=33144.67元;

7、精神抚慰金:20000元;

8、鉴定费:770元;

以上合计为:165828.83元。

一、被告都邦公司应在豫LQC002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郭秀路的损失有:

1、医疗费:1000元;

2、护理费:1484.10元;

3、误工费:4901.53元

4、残疾赔偿金:15819.05元;

5、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合计为:33204.68元。

二、被告都邦公司应在豫LQC002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罗爱梅的损失有:

1、医疗费:9000元;

2、护理费:2028.14元;

3、误工费:4901.53元

4、残疾赔偿金:33144.67元;

5、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以上合计为:69074.34元。

原告郭秀路超出豫LQC002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有:

1、医疗费:12696.6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

3、营养费:570元;

4、鉴定费:770元;

以上合计为:14606.66元;

原告罗爱梅超出豫LQC002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有:

1、医疗费:94424.4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

3、营养费:780元;

4、鉴定费:770元;

以上合计为:96754.49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