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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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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1、一审判决合情合理,适用法律准确;2、关于工程量问题,涉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工程,2008年7月许昌县法院审理王某诉讼案时,原告王某和第一被告通衢公司、第二被告许昌县交通运输局,我们三方参加许昌县法院指定

1、一审判决合情合理,适用法律准确;2、关于工程量问题,涉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工程,2008年7月许昌县法院审理王某诉讼案时,原告王某和第一被告通衢公司、第二被告许昌县交通运输局,我们三方参加许昌县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博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3日对该工程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许昌县法院、王某、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和许昌县交通运输局参加整个鉴定过程。鉴定报告中认定,(1)王某施工的土方和白灰土,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量为1545824.55元,包括前期申报1101043.45元和后期申报444781.1元(工程量详见鉴定报告第4款1项1条),当时均出据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清单(见博达鉴定资料)。(2)监理工程师没有签字的工程量为151839.9元详见监理报告第4款第2条。另外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许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王铁山施工的工程总价为1200259.67元,稳定碎石工程量为1200259.67元,合计为2746084.22元,两项工程量均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两项工程扣除上诉人已经支付的184500元,上诉人仍欠被上诉人方工程款901084.22元,以及按双方约定日千分之0.5的利息。在许昌县法院王某一案中,通衢公司和许昌县交通运输局对上述鉴定报告中对工程量的鉴定结论均无异议(见原庭审笔录),原法院也采信这个鉴定结论,而本案上诉人对自己认定过得事实予以否定;3、关于延误工期问题。上诉人声称该工程合同期为2003年11月25日至2004年8月30日,该工程实际完成日期为2006年11月6日工期超780天,工程设计变更不足以影响完工日期,这种说法严重与事实不符,完全是上诉人对该工程缺乏了解,对工程施工缺乏常识,双方合同约定工期为2003年11月25日至2004年8月30日不错,但基于以下两个事实,(1)该工程在施工中需要进行设计变更,2005年4月25日由原局长白某、总监穆某以及设计部门胡某签字批准设计变更,批准后通衢公司用两个多月完成全部工程量,于2005年7月向上诉人申报最后一批工程量。(2)该工程分为两个部分,路基和沥青油路面部分,通衢公司只负责路基,沥青油路面部分由上诉人另行发包,2006年11月6日许昌市工程质量质监站组织工程验收,是对路基和沥青油路面整体工程的验收,不能把对整体工程验收时间混淆为对路基工程验收时间,所以不存才延误工期;4、关于总价承包问题,如果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是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该工程按总价承包形式,通衢公司无异议。但事实是施工中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既然进行涉及变更就会造成工程量增加与减少,说明原来约定的总价承包基础不存在;5、关于工程转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问题。(1)通衢公司不存在工程转包,在施工中上诉人也从未提出这个问题。(2)工程质量,施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通衢公司从未收到质监部门有关质量问题的通知。许昌市质监站2006年11月6日对该工程的验收是对整体工程的验收包括路基和沥青油路面,验收报告为合格工程。(3)工程验收资料,通衢公司完工后将全部工程资料给上诉人。综上,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许昌县交通运输局给付通衢公司工程款901084.22元及相应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约定未付款额的利息为日0.5‰。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通衢公司施工工程量认定及工程款计算方式问题,工程延误违约金203662.09元和工程质量违约金50000元应否支持问题以及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民初字16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6)许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本案裁判依据问题。

关于工程量认定及工程款计算方式问题,本案为固定总价承包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工程量变更时,应根据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进行相应增减。本案许昌县交通运输局与通衢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总价承包方式,工程总价款为2240282.9元。施工中双方同意增加的工程量为355325.7元,双方均认可通衢公司放弃施工的500米工程量总价为160020元。许昌县交通运输局已支付工程款1845000元。因此,许昌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通衢公司的工程款应为2240282.9元+355325.7元-160020元-1845000元=590588.6元。逾期付款利息应依合同约定的日0.5‰计算,起始时间以许昌市交通局交通工程定额质量监督站对许昌至艾庄公路路基、路面进行交工验收检测,作出质量合格,可以组织交工验收结论的次日即2006年11月7日为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