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欠款909148元及利息(按本金909148元从2006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支付拖欠原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的利息309870.98元(按本金3425680元从2001年7月9日起按年息4.5%算至2006年11月27日)。 案件受理费157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771元,由被告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振平 审 判 员 任 蓉 代理审判员 杨俊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