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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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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二、婚生女儿谭某己(谭某丙)、谭某丁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谭某甲从2015年起,于每年的7月1日前分别支付谭某己(谭某丙)、谭某丁当年抚养费11105.3元,直至谭某己(谭某丙)、谭某丁满18周岁止,原告谭某甲享有

二、婚生女儿谭某己(谭某丙)、谭某丁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谭某甲从2015年起,于每年的7月1日前分别支付谭某己(谭某丙)、谭某丁当年抚养费11105.3元,直至谭某己(谭某丙)、谭某丁满18周岁止,原告谭某甲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康佳彩电一台、新飞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李某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原告谭某甲支付被告李某某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华军

人民陪审员  朱国富

人民陪审员  李菊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艳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