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李彪、吴丽霞应于被告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在被告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人民币41870600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二、被告李彪、吴丽霞对上述第一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82元,由被告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彪、吴丽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巍巍 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 人民陪审员 李会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