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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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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李荣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从叶县建设局《关于李荣花宗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以及叶县住建局《关于东环路西侧李荣花宗地高压线路影响建设的情况说明》均可证实,2003年舞昆线改造确实对李荣花宗地的开发建设产生了影响,造

从叶县建设局《关于李荣花宗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以及叶县住建局《关于东环路西侧李荣花宗地高压线路影响建设的情况说明》均可证实,2003年舞昆线改造确实对李荣花宗地的开发建设产生了影响,造成了该宗土地无法建设,由此造成李荣花的损失,理应赔偿。蓝光环保发电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上诉称线路改造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的,不存在违法性的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中线路改造虽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但该政府行为是依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并非政府的命令行为,不能因为政府部门同意而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该改造线路的产权人、使用人系蓝光环保发电公司,造成李荣花的损失应当由蓝光环保发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改造线路曾经向平顶山供电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前身)请示来看,平顶山供电公司理应知道该线路的实际产权人,而在李荣花长期向其反映高压线路影响土地开发使用的情况下,仍未向李荣花明示线路的实际产权人,造成该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对于李荣花的损失,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李荣花的损失计算,因高压线路穿过而造成李荣花不能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造成了巨大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原审以李荣花的借款利息为标准计算损失的方法,能够客观的体现李荣花的损失,且出借人也出庭证实了借款事实及支付利息的事实,该利息标准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原审计算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蓝光环保发电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34元,由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负担22067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负担220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