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叶县建设局《关于李荣花宗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以及叶县住建局《关于东环路西侧李荣花宗地高压线路影响建设的情况说明》均可证实,2003年舞昆线改造确实对李荣花宗地的开发建设产生了影响,造成了该宗土地无法建设,由此造成李荣花的损失,理应赔偿。蓝光环保发电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上诉称线路改造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的,不存在违法性的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中线路改造虽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但该政府行为是依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并非政府的命令行为,不能因为政府部门同意而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该改造线路的产权人、使用人系蓝光环保发电公司,造成李荣花的损失应当由蓝光环保发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改造线路曾经向平顶山供电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前身)请示来看,平顶山供电公司理应知道该线路的实际产权人,而在李荣花长期向其反映高压线路影响土地开发使用的情况下,仍未向李荣花明示线路的实际产权人,造成该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对于李荣花的损失,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李荣花的损失计算,因高压线路穿过而造成李荣花不能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造成了巨大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原审以李荣花的借款利息为标准计算损失的方法,能够客观的体现李荣花的损失,且出借人也出庭证实了借款事实及支付利息的事实,该利息标准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原审计算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蓝光环保发电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34元,由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负担22067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负担220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