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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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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太康县利顺运输有限公司、黄帅、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及陈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原审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侵害,如违法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著国合驾驶豫LA33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

原审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侵害,如违法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著国合驾驶豫LA33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L8293重型自卸半挂车与王一功驾驶的豫P68472号重型自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人即黄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和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卫东大队认定,著国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一功、黄帅无事故责任;当事人对此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故太康运输公司、黄帅要求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太康运输公司、陈晓光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应予支持,过高部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驾驶员著国合系陈晓光雇佣人员,豫LA33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L8293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应在肇事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较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确定应获赔偿金额直接赔偿保险金的民事责任。黄帅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29711.37元;太康运输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07401元,黄帅和太康运输公司损失共计237112.37元,由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000元,剩余损失115112.37元(237112.37元-122000元)由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因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可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足额代为清偿太康运输公司、黄帅方实际应获赔偿的保险金,故陈晓光、中远物流不再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黄帅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被扶养人孔秀英,事故发生时51周岁,对于黄帅提供的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西街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未提供相关证明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太康运输公司主张驾驶员王一功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可由王一功本人另行主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帅支付各项保险赔偿金共计129711.37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太康县利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各项保险赔偿金共计107401元。三、驳回黄帅、太康县利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黄帅、太康县利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75元,由陈晓光负担4000元。鉴定费600元、评估费5050元,共计5650元。由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由陈晓光负担2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不承担太康运输公司停运损失35277元及减少赔偿黄帅19050元。诉诉费由太康运输公司、黄帅承担。理由是:1、原审诉讼中,黄帅虽然提供有误工证明,但未提供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黄帅误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能证明黄帅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原审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算黄帅误工费不当。2、太康运输公司停运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陈晓光、中远物流承担。3、关于陈晓光垫付款35000元请法院予以酌定。

黄帅、太康运输公司答辩称:1、黄帅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务工证明,可以证明黄帅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依据法律规定,原审按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黄帅的误工费正确,符合法律规定。2、停运损失由一审法院委托河南中泰进行资产评估,该评估系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并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且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停运损失从事故发生起计算符合实际情况,原审依据该鉴定报告支持其停运损失于法有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应当理赔。3、关于陈晓光35000元垫付款事实清楚,请法院依法处理。

陈晓光答辩称:关于陈晓光垫付款35000元的事实,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认定,但没有明确应该由谁退还给陈晓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并予以纠正。

中远物流答辩称:1、原审认定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赔偿黄帅的损失和太康运输公司车损是正确的。2、停运损失应由人民财险漯河市分公司承担,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在修理期间的损失为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3、关于陈晓光垫付35000元的事实,原审诉讼中黄帅也承认在交警队领取了该款,陈晓光在庭审中已经提出让扣减该款并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陈晓光,但是原审判决没有表述该垫付款如何处理。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在赔偿黄帅的损失金额中扣除该35000元垫付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