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睢顺利、李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关于睢顺利的伤残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

2、关于睢顺利的伤残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睢顺利的伤残鉴定系河南省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并申请重新鉴定,而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既未举证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原审法院采信上述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故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睢顺利胸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睢顺利为无责任方。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无不当。故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上诉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 磊

审 判 员  赵红燕

助理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晶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