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与苏全德、徐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1、关于是否应当支持苏全德误工费的问题。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苏全德在发生事故时虽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其并没有固定的退休金,必须通过干农活或做零工才能维持生计。原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关于是否应当支持苏全德误工费的问题。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苏全德在发生事故时虽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其并没有固定的退休金,必须通过干农活或做零工才能维持生计。原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支持苏全德的误工费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律规定。故人寿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称不应当支持苏全德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2、关于是否应当支持苏全德出院后护理费的问题。原审中,苏全德提供的河南省舞钢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均载明:注意休息三个月;住院期间需陪护二人,出院陪护一人。以上材料由医师开具,并加盖了医院的相关印章,来源正规,形式合法,且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应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以上事实和及法律规定支持苏全德出院后90天的护理费,并无不当。故人寿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上诉称不应当支持苏全德出院后90天护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鉴定费的问题。原审法院并没有判决人寿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承担鉴定费。故人寿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