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张牛套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原审庭审中,张牛套提供了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街道凌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曙光街街道凌云社区居委会与曙光街办事处民政所联合出具的证明、平顶山市新华区蒋记湖北土家菜馆出具的误工证明及考勤表、工资表,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调查核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证实张牛套长期在城镇居住务工,原审法院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张牛套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胡大伟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比例问题。《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张牛套与驾驶人张亚东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张牛套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害,原审法院参照上述规定判令张亚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胡大伟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69元,由胡大伟承担96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承担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