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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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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璇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李亚璇,女。 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谦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香平,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李亚璇,女。

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谦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香平,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沙涌,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亚璇与被告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新型耐材公司)合同纠纷案,李亚璇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璇的委托代理人张洪,被告市新型耐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亚璇诉称:2014年9月,市新型耐材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李亚璇借款累计900万元左右,当时约定的借款期限为90日。借款到期后,市新型耐材公司不能归还,提出将其开发的位于新华区长青路上小区内的车位抵偿李亚璇的借款本息。2014年12月30日,李亚璇与市新型耐材公司为此签订份协议,该协议约定:市新型耐材公司将小区地下车位240个抵偿给李亚璇,每个车位单价为4.44万元,2015年1月10日交付。但是到了实际交付之日,市新型耐材公司却一再推脱拒不交付。后经李亚璇了解,市新型耐材公司抵偿车位所在的小区属于在建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根本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市新型耐材公司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推迟还款时间。为维护李亚璇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1、市新型耐材公司返还李亚璇所缴纳的购买车位款1065.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市新型耐材公司承担。

被告市新型耐材公司辩称:市新型耐材公司与李亚璇之间实际存在的是民间借贷关系,李亚璇的诉求有部分不属实,实际上李亚璇仅向市新型耐材公司支付了775.8万元借款,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市新型耐材公司向李亚璇支付的借款利息为40.76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6%,高于国家规定的高息部分依法不应予以保护。双方签订的车位抵偿协议应为无效,因为被抵偿的车位是在建工程,房屋亦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相关证照不齐全,且李亚璇实际并未支付1065.6万元购买车位款,所以市新型耐材公司认为本案中双方的真实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市新型耐材公司对于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775.8万元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愿意承担,但是现在公司资金严重困难,无力清偿。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30日,市新型耐材公司与李亚璇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因市新型耐材公司借李亚璇现金10656000元,到期本息暂无力支付,故同意将市新型耐材公司所有的车位抵偿给李亚璇。具体内容如下:1、市新型耐材公司保证所转让的车位拥有完全处分权;2、市新型耐材公司同意将240个车位抵偿李亚璇借款本息共计10656000元,具体抵偿的车位以车位平面图标注为准,抵偿车位单价为每个44400元;3、市新型耐材公司应予2015年1月10日前将所抵偿的车位交付李亚璇;4、上述转让的车位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使用期为70年;5、市新型耐材公司不能按时交付车位的,应当承担抵偿车位总价款30%的违约金。该协议后有市新型耐材公司签章及李亚璇签字。同日,市新型耐材公司作为收款人向李亚璇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亚璇交来240个车位款10656000元(40号至280号之间车位共计240个)。庭审中,李亚璇主张《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因无法实际履行应属无效,本案案由应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市新型耐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称《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因违法应属无效,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收据上的1065.6万元车位款并未实际支付,该款是由市新型耐材公司向李亚璇所借775.8万元加上169.8万元的高息组成的。

二、崔春生账户收款情况:2014年9月4日,由李东坡转入崔春生账户(尾号为0729)184.8万元;2014年9月5日,由袁晓利账户转入崔春生账户35万元;2014年9月5日,由李东坡账户转入(尾号为0729)215万元;2014年9月5日,由刘祯祯账户转入崔春生账户(尾号为0729)41万元。上述四笔转款人李东坡、袁晓利、刘祯祯到庭接受询问时均认可上述四笔款是李亚璇所有,其转款行为是依照李亚璇指示转入崔春生的账户,就其所转款项不主张权利。收款人崔春生(系市新型耐材公司财务人员)到庭接受询问时认可其收到的上述四笔款项是市新型耐材公司的借款,其在收到后当天已经将上述款项转入市新型耐材公司基本账户;齐晓琳账户收款情况:2014年9月4日,平顶山市郏县瑞福园小额贷款公司受李亚璇委托,从其在建设银行的账户转入齐晓琳账户(尾号为7315)130万元;2014年9月4日,通过赵明个人账户(尾号为2717)转入齐晓琳账户(尾号为7315)50万元;2014年9月4日,通过任得成个人账户转入齐晓琳账户(尾号为7315)120万元。上述三笔款项的转款人平顶山市郏县瑞福园小额贷款公司、任得成到庭接受询问时均认可所转款项系李亚璇所有,其转款的行为是依照李亚璇指示办理的,就其所转款项不主张权利。收款人齐晓琳(系市新型耐材公司财务人员)到庭接受询问时认可其收到的上述三笔款项是市新型耐材公司的借款,其在收款后直接将上述款项转入市新型耐材公司基本账户。市新型耐材公司对上述转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

李美平账户收款情况:2014年9月19日,通过刘祯祯农行账户转入李美平账户6万元;平顶山鹰航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收款情况:2014年9月19日,通过刘祯祯建行账户(尾号为9574)转入平顶山鹰航商贸有限公司(尾号为5012)90万元。通过刘祯祯农信社账户以电汇的方式转入平顶山鹰航商贸有限公司(尾号为5012)24万元。转款人刘祯祯到庭接受询问时认可所转款项系李亚璇所有,其转款的行为是依照李亚璇指示办理的,就其所转款项不主张权利。收款人李美平及平顶山鹰航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市新型耐材公司对上述三笔共计120万元的转款不予认可,称其并未收到该笔款项。

三、2014年10月15日,市新型耐材公司与李亚璇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市新型耐材公司向李亚璇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李亚璇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借款转入市新型耐材公司指定的账户内。结息及还款方式为预先付息,到期还本。该合同后有市新型耐材公司加盖公章及黄谦章、李亚璇签名。李亚璇对上述合同无异议,并认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800万元借款实际转款款数额为775.8万元,下余24.2万元系按照月息6分的标准扣除的利息。

2014年10月10日,由黄晓刚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尾号为0595)以网上电子转款的形式转入刘祯祯账户(尾号为9574)407600元。双方均认可上述407600元系支付2014年10月15日之前的800万借款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李亚璇提供的《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转款凭证,市新型耐材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还款凭证,本院调查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