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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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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正起、吴玉珍等与叶正起、吴玉珍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适用于承包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其承包地被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的情形。本案中,吴玉珍和孙秀荣在第一轮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适用于承包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其承包地被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的情形。本案中,吴玉珍和孙秀荣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未与路口村委会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未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吴玉珍、孙秀荣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对吴玉珍、孙秀荣提起的本案民事诉讼不应受理。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946号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吴玉珍、孙秀荣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筱林

代理审判员  翟晨飞

代理审判员  陈国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包宇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