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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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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诉上蔡县华陂镇华北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组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确认合同无效发生纠纷,双方对华北村委十组与华北村委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土地调换合同、担保单位为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备库(现为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的事实及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确认合同无效发生纠纷,双方对华北村委十组与华北村委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土地调换合同、担保单位为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备库(现为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的事实及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华北村委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的补偿损失合同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驻马店直属库与华北村委于2009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及华北村委十组应否得到土地损失补偿。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合同涉及驻马店直属库每年补助华北村委20000元,因华北村委十组与华北村委的土地在位置、质量、亩数都有差别,该补助款实际是对该村委与村民组之间土地差别进行的补偿。驻马店直属库与华北村委于2009年签订作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备库征用土地协议》以外的相关补充协议、附件及调地补偿文书即的合同,未经华北村委十组同意,该合同的结果损害了该村民组的集体利益,原判认定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华北村委十组与华北村委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土地调换合同及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华北村委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的补偿损失合同的约定,驻马店直属库虽不直接向华北村委十组补偿,但其为补偿的源头,且其作为担保主体,应承担担保义务。因补偿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期限,驻马店直属库的保证责任不予免除。华北村委十组具有土地等独立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该村民组作为诉讼主体适格。综上,驻马店直属库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程海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