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确认合同无效发生纠纷,双方对华北村委十组与华北村委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土地调换合同、担保单位为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备库(现为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的事实及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华北村委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的补偿损失合同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驻马店直属库与华北村委于2009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及华北村委十组应否得到土地损失补偿。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合同涉及驻马店直属库每年补助华北村委20000元,因华北村委十组与华北村委的土地在位置、质量、亩数都有差别,该补助款实际是对该村委与村民组之间土地差别进行的补偿。驻马店直属库与华北村委于2009年签订作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备库征用土地协议》以外的相关补充协议、附件及调地补偿文书即的合同,未经华北村委十组同意,该合同的结果损害了该村民组的集体利益,原判认定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华北村委十组与华北村委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土地调换合同及原河南上蔡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华北村委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的补偿损失合同的约定,驻马店直属库虽不直接向华北村委十组补偿,但其为补偿的源头,且其作为担保主体,应承担担保义务。因补偿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期限,驻马店直属库的保证责任不予免除。华北村委十组具有土地等独立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该村民组作为诉讼主体适格。综上,驻马店直属库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程海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