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郭延岭驾驶原告所有的豫N27234(豫U7830挂)号半挂牵引车在G30公路1237km+500m处行驶中车辆前部与发生侧滑后停放在道路上的魏罗军驾驶的豫R36671号车发生碰撞,后豫N27234(豫U7830挂)号半挂牵引车在滑行中又与陈金来驾驶的豫A70888号车、李荣华驾驶的鄂C12546号车发生碰撞,本次事故造成魏罗军死亡、郭延岭及豫N27234(豫U7830挂)号半挂牵引车的乘坐人王宗明受伤及李荣华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宝鸡市公安高速交警大队勘验后作出宝公交宝天认字(2015)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延岭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以及遇有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罗军在驾驶机动车时未系安全带且在车辆发生侧滑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宗明、李荣华、陈金来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豫R36671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镇平汽运公司,该车的实际车主为闫文芳,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赔偿包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付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0时至2015年3月25日24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0时至2015年3月25日24时。原告所有的豫N27234(豫U7830挂)号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和两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份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赔偿包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付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8月27日0时至2015年8月26日24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和5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8月27日0时至2015年8月26日24时。车损险的保险限额为253980元和98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8月27日0时至2015年8月26日24时。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郭延岭医疗费779.6元,支付王宗明医疗费1873.39元,合计共支付医疗费2652.99元。原告委托商丘百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车损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原告的车损为2510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900元。同时原告为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费用为4068元。以上合计原告的损失为257720.99元(不含评估费用)。 本院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宝鸡市公安高速交警大队勘验后作出宝公交宝天认字(2015)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延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罗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宗明、李荣华、陈金来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被告闫文芳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2652.99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施救费损失2000元。原告的剩余损失为257720.99元-2652.99元-2000元=253068元(包括车损251000元、施救费损失2068元)。因被告闫文芳所有的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闫文芳所雇佣的司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的剩余损失应依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同时应考虑原告车辆超载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增加10%的免赔率,即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为251000元×30%-251000元×30%×10%=67770元;赔偿原告施救费损失为2068元×30%-2068元×30%×10%=558.36元。综上所述,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为67770元+558.36元=68328.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