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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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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恩学诉被告王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对本院确定的原告上述赔偿费用中的医疗费8494.6元+730元=92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20元,合计10104.6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豫ER5215号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项下赔偿10000元;

对本院确定的原告上述赔偿费用中的医疗费8494.6元+730元=92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20元,合计10104.6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豫ER5215号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项下赔偿10000元;对其中的护理费7666.67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8666.67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豫ER5215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项下赔偿8666.67元;对其中的电动三轮车车损2430元、评估费100元,合计2530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豫ER5215号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项下赔偿2000元;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666.67元。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即104.6+530=634.6元,根据被告王小伟所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豫ER5215号车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情况,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豫ER5215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0元内赔偿原告634.6元。综上各项共计21301.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恩学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共计21301.27元;

二、驳回原告王恩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原告王恩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九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合红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蔡云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