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勇驾驶自己所有的豫G86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司机李某某驾驶王战领所有的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被告贾某某驾驶杜明正所有的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程某某驾驶的豫HFF965轻型厢式货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程某某、石某当场死亡,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某、温某某受伤及四车损坏,现程某某近亲属周桂荣等五原告要求被告张勇、王战领、杜明正、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贾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某、贾某某系雇员属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贾某某承担民事赔偿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武陟县众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该被告系豫HB1120的投保人,并非实际车主及登记所有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武陟县众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福九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据被告张勇陈述,其双方虽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张勇为豫G86715车的驾驶人及实际管理、收益人,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福九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勇实际所有的豫G86715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及一份商业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险不足赔付部分,由实际车主张勇负责赔偿。被告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豫HB1120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及一份商业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名下的冀G30000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桂荣、呼延灵芝、程钰惠、程东桦、程楷惠应得到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447960.6元、丧葬费1897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89.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88.56元、交通费600元。、车辆损失费44744元、货运损失费24660元、施救费4800元、拆检费2600元(原告的损失及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及数额计算详见附页)。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周桂荣等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周桂荣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5687.11元;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周桂荣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施救费、拆检费等27674.69元。以上共计73352.8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周桂荣等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周桂荣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6359.61元;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周桂荣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施救费、拆检费等58922.09元。以上共计105281.7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周桂荣等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6359.61元。以上共计46359.61元。 四、被告张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桂荣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施救费、拆检费等等21247.40元(已扣减张勇已垫付的10000元后)。 五、被告杜明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桂荣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施救费、拆检费等等48922.09元(已扣减杜明正已垫付的10000元后)。 六、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的履行负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7396元、原告负担1668元,被告张勇负担2371元,被告王战领、被告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638元,被告杜明正、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