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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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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德意家公司答辩称,原审给上诉人施普雷特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告知了法律规定的举证答辩期限为一个月,开庭时,法庭又给上诉人打电话,今天定的开庭时间,你为何未来。上诉人回音是忘了。原审法官认为忘了不是理

德意家公司答辩称,原审给上诉人施普雷特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告知了法律规定的举证答辩期限为一个月,开庭时,法庭又给上诉人打电话,今天定的开庭时间,你为何未来。上诉人回音是忘了。原审法官认为忘了不是理由,就按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在原审递交了反诉状,让答辩人赔偿损失900000元,递交了出厂成型的没有拆动的钢卷,几十卷拍的照片,答辩人在原审质证意见是,被上诉人所进的钢卷原材料没有拆封、完美无缺,不能证实所进的原材料钢卷是给答辩人所进行加工的钢卷,因上诉人的公司就是专业生产屋面板和墙面板的厂家,该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关于被上诉人自行鉴定问题,被上诉人让上诉人来一起找厂家鉴定,上诉人不来,被上诉人无奈找了一家权威机构鉴定上诉人送给被上诉人的这批货物,存在很多质量瑕疵问题。总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本案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施普雷特公司定开庭时间时,施普雷特公司提起了反诉,并向原审法院邮寄了反诉状。2015年2月26日,原审法院将反诉状送达德意家公司。2015年3月10日,施普雷特公司缴纳了反诉费。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受理了施普雷特公司的反诉,从2015年2月26日给德意家公司送达施普雷特公司的反诉状至2015年3月11日开庭审理仅有13日,并因施普雷特公司未到庭,缺席审理进行了判决。原审开庭时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答辩期间、举证期间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另外,二审诉讼中,双方均同意对德意家公司主张的第三批货款减去的1390.6平方米货物质量进行司法鉴定,重审时对此依法鉴定,利于案件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桂喜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桓 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