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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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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原审认为,一、关于德意家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原审认为,一、关于德意家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德意家公司、施普雷特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普雷特公司提供的第二批次货物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但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该批次货物半价结算,双方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施普雷特公司给德意家公司发送的第三批货物中的1390.6平方米经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中心检测为不合格,德意家公司无法使用,施普雷特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德意家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德意家公司书面通知施普雷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施普雷特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德意家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其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施普雷特公司关于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二、关于德意家公司主张的合同解除后货款返还问题。德意家公司应支付施普雷特公司的价款为:第一批货物价款564480元(4032平方米乘以140元),第二批货物半价处理,价款为282240元,第三批货物价款为389368元(4171.8平方米减去不合格的1390.6平方米乘以140元),第四批货物价款为701792元(5012.8平方米乘以140元),以上共计1937880元。德意家公司已经支付施普雷特公司2008547元,该款减去德意家公司应付的1937880元,余款70667元由于合同已经解除,为德意家公司多支付的货款,施普雷特公司应当返还。三、对德意家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德意家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施普雷特公司逾期发货,因此其向施普雷特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四、对施普雷特公司反诉请求的经济损失问题。施普雷特公司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要求德意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000元的充分证据,该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的合理期间。本案中,德意家公司虽未在收到第三批货物后五日内书面通知施普雷特公司,但因该批货物是导热系数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隐蔽瑕疵,德意家公司申请有关技术单位进行鉴定确认后8日即向施普雷特公司书面通知有关情况,结合案件实际属于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施普雷特公司辩称,德意家公司未在收货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故第三批货物合格,因该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已经被有关技术单位鉴定为不合格,因此施普雷特公司相关辩解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德意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二、被告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货款7.0667万元;三、驳回原告河南德意家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许昌施普雷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德意家公司负担950元,由施普雷特公司负担1670元;反诉费6400元,由施普雷特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施普雷特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施普雷特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申请反诉,原审法院也予以受理,且通知上诉人缴纳了反诉费,故开庭应当另行确定。而且关于反诉以后开庭时间的确定,与承办案件的法官电话沟通了,承办法官同意延期,并表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等电话,结果等来了缺席的判决书,故此,原审法院缺席开庭,程序违法,并导致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未能审理。另外,德意家公司主张的第三批货款减去不合格产品1390.6平方米没有根据。因为所谓的不合格没有根据,不仅检测机构是单方面委托的,对上诉人没有拘束力,而且所谓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也不是检测的内容,即根据德意家公司的说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为A,结果检测的确是B,完全风马牛不相干。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德意家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