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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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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与平顶山市远辉商贸公司、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被上诉人远辉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2010年12月1日远辉公司与四院《签订热水系统工程委托书》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凤凰山庄第四人民医院家属楼太阳能热水工

被上诉人远辉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2010年12月1日远辉公司与四院《签订热水系统工程委托书》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凤凰山庄第四人民医院家属楼太阳能热水工程”,地点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凤凰山庄小区”,共计203户,合同总价款为9135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栋家属楼施工完毕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远辉公司即开始组织施工,于2011年8月第一栋楼10号楼安装完工并交付,经被四院验收合格同意对4、5、8、9号楼进行安装,至2012年5月约定的5栋楼共计203户全部安装完工并交付使用。远辉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热水系统安装的义务,四院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四院上诉称其与远辉公司签订的《热水系统工程委托书》未实际履行,与事实不符。凤凰山庄第四人民医院家属楼4、5、8、9、10号楼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自远辉公司安装完毕交付四院使用后,至今仍完好无损的存在于以上五栋楼上,在工程安装过程中四院方面由基建科负责,四院单位领导也在这几栋楼购买有住房,并且四院单位领导也多次到现场检查测试安装效果。因此,远辉公司已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约定义务,而四院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3、开源路南段风凰山庄小区有几十栋住宅楼,只有本案中四院的五栋家属楼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工程,其他的均未安装,如果润天公司要安装太阳能热水工程,不可能在整个小区中仅仅只为四院的五栋家属楼安装太阳能热水工程。因此,四院称远辉公司与润天公司存在安装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四院与远辉公司之间的《热水系统工程委托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4、凤凰山庄第四人民医院家属楼4、5、8、9、10号五栋楼共计203户住户,远辉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并交付了该203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且四院已投入使用三年有余,该工程就在该五栋楼上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四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远辉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至于四院如何向其家属楼住户收款及其收款的数额与远辉公司和四院履行《热水系统工程委托书》的约定义务无关。5、远辉公司与润天公司凤凰山庄项目部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四院让润天公司凤凰山庄项目部向远辉公司支付工程款,润天公司凤凰山庄项目部只向远辉公司支付了720000元,剩余193500元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之规定,四院应当向远辉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93500元及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的利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四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润天公司答辩认为,四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维持,具体理由润天公司同意远辉公司的意见。

本院认为,一、本案远辉公司与四院签订热水系统工程委托书显示热水系统用户应为203户,每户价款4500元,远辉公司实际所安装热水系统用户为多少户,每户实际价款为多少,应予查证;二、本案远辉公司安装热水系统后,是否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使用状况如何,谁进行了验收,交付给了谁,谁应当支付价款,应予查证;三、113户热水系统用户起诉要求返还价款后,润天公司为何返还各热水系统用户大部分价款,是因为热水系统工程质量问题还是其他原因,应予查证;四、本案四院、润天公司对支付价款是否应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应予确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石天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