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杨与曲春强、王建军、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杨杨的损失为:医疗费2106.01元,护理费306.82元,误工费8522.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00元,残疾赔偿金50852.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为30389.74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共

杨杨的损失为:医疗费2106.01元,护理费306.82元,误工费8522.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00元,残疾赔偿金50852.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为30389.74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96327.54元。杨杨自身承担30%为28898.26元。其余损失67429.28元,王建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曲春强与伟华地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为59429.28元。

综上,王建军、伟华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建军赔偿杨杨经济损失59429.2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曲春强、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杨杨承担1566元,王建军承担133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9元,由杨杨承担1853元,王建军承担1853元,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小敏

审 判 员  汤静侠

助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水漪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