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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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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与曲春强、王建军、河南伟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杨杨答辩称:1、原审杨杨提交的张海波、张红波、张建永证言,证明杨杨受王建军雇佣的事实。王建军提交的武帅峰以及介勇勇证明也间接证明王建军雇佣了杨杨。王建军上诉称与杨杨存在租赁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

杨杨答辩称:1、原审杨杨提交的张海波、张红波、张建永证言,证明杨杨受王建军雇佣的事实。王建军提交的武帅峰以及介勇勇证明也间接证明王建军雇佣了杨杨。王建军上诉称与杨杨存在租赁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杨杨在工地上开夯机的行为,属于施工合同范畴,并非承揽范畴。王建军提供的设备为三无产品,在杨杨开夯机之前多次出现事故,王建军没有对杨杨进行上岗培训,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杨杨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伟华公司称杨杨伤残系杨杨所致没有证据。3、从2012年8月开始,杨杨一直在伟华公司干活,并且领取工资,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4、伟华公司将工程包给没有资质的王建军和曲春强,造成杨杨在干活过程受伤,伟华公司与王建军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王建军和伟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伟华公司答辩称:1、王建军提供的证据证明王建军和杨杨之间是租赁关系。2、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错误,杨杨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杨杨是城镇标准。

王建军答辩称:同意伟华公司的上诉意见。

二审审理中伟华公司提交:联营管理承包协议,欲证明曲春强与伟华公司是承包关系。曲春强承包工地上所发生的纠纷与伟华公司无关,伟华公司不承担责任。

杨杨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1、一审伟华公司未提交该证据,曲春强一审答辩状称其在伟华公司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与伟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2、联营管理承包协议只在曲春强和伟华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对外不发生效力。3、从联营管理承包协议可以看出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王建军质证称:对证据无异议,王建军的夯机是提供给曲春强用的。

二审审理中杨杨提交:张某某调查笔录一份。欲证明:1、2012年7、8月到2013年6月,杨杨在伟华公司干活,工资由伟华公司发放。2、夯机由伟华公司统一管理且夯机的修理费用是由伟华公司承担。3、杨杨给王建军干活出事后,王建军给杨杨支付8000元医疗费。

伟华公司质证称:对张某某调查笔录真实性有异议。调查笔录形式不合法,证人应当出庭。张某某不符合不出庭作证的条件。

王建军质证称: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调查笔录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证言不属实,杨杨受伤后王建军出于亲戚关系给了杨杨3000元,另外5000元是曲春强分两次给的。

经评议认为:伟华公司提交的联营管理承包协议中“……曲春强任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完成该项目以公司名义所承接分配给乙方的工程建设任务,并由曲春强承担经济责任”等内容证明伟华公司与曲春强的分包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伟华公司没有提交曲春强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据,联营管理承包协议系伟华公司与曲春强之间签订,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杨杨提交的张某某调查笔录性质上为证人证言,张某某未出庭,其证言内容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查明:曲春强与伟华公司之间系分包关系。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一、王建军与杨杨的关系。

王建军上诉称与杨杨系租赁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原审提交的证据为证人证言,且证人与王建军有利害关系,王建军也不能提交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对王建军上诉称与杨杨系租赁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杨杨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问题。

杨杨的居民身份证显示其住址为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聂屯村。其原审提交的证明其收入状况的证据有洛阳永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证明,该组证据证明2012年5月之前杨杨在洛阳永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及收入情况,本案事故发生在2013年6月,时间间隔一年,杨杨原审提交的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收入;杨杨二审提交的张海波调查笔录缺乏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杨杨原审提交孟津县麻屯镇马屯村村民委员会居住证明,欲证明其在麻屯镇兴隆小区居住满三年,该居住证明上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杨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案发时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杨杨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杨杨为八级伤残,2013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杨杨的伤残赔偿金为:8475.34元×20×0.3=50852.04元。王建军和伟华公司上诉称杨杨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三、伟华公司、曲春强、王建军责任承担问题。

伟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曲春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伟华公司、曲春强应与王建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伟华公司上诉称伟华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伟华公司上诉称曲春强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四、杨杨自身责任问题。

杨杨没有相应资质,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原审认定杨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承担其自身损失的30%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