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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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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明霞与胡爱平、王忠帅、霍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二、变更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薛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爱平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

二、变更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薛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爱平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2000元应予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上诉人薛明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