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艾亚培款49713.2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39000元; 三、驳回原告艾亚培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37元,原告艾亚培负担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靳英丽 审判员 闫铁锁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